桐昆股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