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聘流程 - 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3] - 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可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5] 评估监督 -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自身监督职责情况报告[5] -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结果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15] 选聘标准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时,审计委员会应保持谨慎[5]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8] 人员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9]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9] 费用规定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10] 改聘规则 - 公司在特定五种情形下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11] - 年报审计期间改聘需审计委员会尽职调查并提议,临时选聘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11] - 除特定情形外,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2]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应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发表审核意见[11] - 董事会审议改聘议案时独立董事应明确发表意见[12] -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应及时通知事务所,事务所可在股东大会陈述意见[13] - 改聘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3] 违规处理 - 发现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理[15] - 承担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存在特定严重行为,公司不再选聘[17]
百隆东方:百隆东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