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 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 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和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内控委员会 的召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