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 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 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