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通知保荐机构[6] - 募投项目超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公司重新论证项目[9]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年报披露[12] - 募投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使用经股东大会审议[12] - 募投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披露[13] - 公司可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3] -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12个月[14] - 每十二个月累计用超募资金偿债或补流不超总额30%[16] 信息披露与报告 - 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补流,董事会通过后2日公告[15] - 拟变更用途,董事会审议后2日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0] - 拟转让或置换项目,董事会通过后2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22] - 改变实施地点,董事会通过并2日公告[22]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情况[24] - 董事会收到审计委员会报告2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4]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24] - 年度审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4] - 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配合付费[25] - 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至少半年现场核查一次[25] - 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5] - 专项核查报告含八项内容[25][28] - 鉴证结论特定,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分析原因提意见[25] - 发现未履行协议,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及时报告上交所[26] 其他规定 - 本办法“以上”等含本数,“超过”等不含本数[28] - 未尽事宜按规定执行,抵触按新规定[29]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29] - 办法经股东大会通过生效,修改亦同[29]
会稽山: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