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理财 业务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 风险,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在国家金融及上市公司监 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 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保本收益型理财产品投资且投资期限不超 过 12 个月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一)用于投资理财业务的资金应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