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 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