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 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 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 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 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 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