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稿)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可以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后,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共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 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了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行思考判断,并且形成讨 论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