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旗滨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稿)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运作,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是本公司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的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总裁)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 限于董、监、高人员)作为公司代表参加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 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后,公司代表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议结束 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汇报会议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 司推荐,按子公司章程选举确定。 第九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应将拟定的会议通 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