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滨化股份:滨化股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滨化股份滨化股份(SH:601678)2023-11-22 18:08

第一条 为规范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 量,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八)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近三年因执业质量原因被刑事处罚,或者审计执 业项目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