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滨化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163号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8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滨化股份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滨化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滨化股份"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滨化股份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