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满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 设提名委员会(除特指外,以下简称"委员会"或"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的地位及宗旨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后任命,对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员会的宗旨在于按照监管要求,恪尽职守,合理维护公司的最佳利益,公平维护股东的整 体利益,尤其是少数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委员会的构成及资格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的委员组成,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委员会的人数,但须符合监 管规定的最低要求。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除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委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并且: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