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江河集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3] - 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5] - 近三十六个月内有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等情况不得担任[5]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等相关自然人及亲属不得担任[6][7]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等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9] - 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六年[10] 独立董事履职管理 - 提前解除职务需及时披露理由依据[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等应六十日内补选[11][12]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提议解除职务[15]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7] - 工作记录等资料保存至少10年[18]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3] - 特定事项需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审议[16]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7] 公司对独立董事支持 - 为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1] - 保障知情权,通报运营情况等[21] - 健全与中小股东沟通机制[18] - 按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2] - 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2]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 遇阻碍可向董事会说明或向监管报告[22] - 履职信息应及时披露[23] - 聘请中介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3] - 意见等应公告的及时办理[23] 独立董事津贴与制度 - 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3] - 公司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3] 细则实施与解释 - 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