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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集团:江河集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江河集团江河集团(SH:601886)2024-01-19 17:25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关联人[2][3] 关联交易审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4]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5]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以下(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审批[7]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以下(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审批[8]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担保等除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8] - 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9]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适用审批规定[10] 关联担保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0] - 因交易使被担保方成关联人,实施交易同时要对存续关联担保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未通过则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措施[11] 其他关联交易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审批规定[13]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2]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按公司投资等金额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12] - 关联人单方面对公司控制或参股企业增资或减资,有重大影响或关联关系变化要及时披露[12]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关联共同投资企业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12] 审议决议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才有效[13]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普通事项由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4] 审议程序 -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3] 特殊情况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特定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15]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经一定程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