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鹏:山东华鹏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1/3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情形的说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营市赫邦化工有限公司 100%股权。 在实施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公司将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 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 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上述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