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 年 4 月) 第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及《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