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联: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 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