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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孚科技:安孚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603031安孚科技(603031)2024-03-25 19:22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 波正通博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 钱树良和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7.75%股权,拟以安孚能源为实施主 体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锦科技") 全体股东要约收购亚锦科技 5%的股份;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公司实际 情况经过自查论证后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