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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鹿山新材鹿山新材(SH:603051)2024-07-04 21:51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 1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其他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