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参考内外部薪酬调研水平,以 企业经营业绩为基础,按"责""权""利"对等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结合 其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和能力贡献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薪酬和 考核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核定标准按月平均发放,由公 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 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