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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山新材: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鹿山新材鹿山新材(SH:603051)2024-07-04 21:51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 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