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华新材: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北路 113 号浙江嘉华特种尼龙 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 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台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及会议资 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