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实业: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独立意见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促进公 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方案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2、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股份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2,000 万元,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 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 上市地位。 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之 独立意见 根据《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