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宁波精达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公司董事会组成结构,提高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保护中 小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