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盛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2 第7条 公司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 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 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人及当事人签字。 第8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 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交所报告。 第9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 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 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10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1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 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12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