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仪股份:川仪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提名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 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1 主要职责是根据提名委员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