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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芯能科技芯能科技(SH:603105)2024-04-19 19:34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人[10]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为关联人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3]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为关联人担保除外)应及时披露[23] 关联交易审议批准 - 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自然人交易及符合条件的与关联法人交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24]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为关联人担保除外),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24] - 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实施[24] - 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实施[24] 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审议 -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8]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盈利担保等承诺[38] - 向非控股股东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9]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额达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全现金出资且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2]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 可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46]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47]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49] 与关联财务公司交易规定 - 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以存款本金额度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关联交易规定[51] - 与关联财务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53] - 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协议,资金存放前需取得并审阅其经审计年度财报,出具风险评估报告[54] - 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57] - 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57] - 风险持续评估报告与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57] 制度相关 -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59] - 本制度与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59]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60]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