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人 - 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4] 信息披露原则 - 及时、公平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信息[8] 公告发布 - 公司公告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加盖监事会公章[12] 重大事项披露 - 触及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12] - 无法按时披露可先披露提示性公告并承诺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13] - 筹划重大事项应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13] 豁免与暂缓披露 - 拟披露信息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可按规定豁免或暂缓披露[13] - 需满足相关信息未泄露等条件[14] 禁止行为 - 不得通过特定形式提供未披露重大信息[14] 子公司事项披露 -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主体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参股公司可能影响股价时应参照披露[15] 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17] - 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17] - 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17] 股份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及时披露[24] 审计要求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拟派股票股利等情形应审计[20] 业绩预告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2] 业绩泄露处理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等情况公司应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22] 审计意见处理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专项说明[22] 异常交易披露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认定异常交易,需披露重大事件[24] 名称变更披露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等应立即披露[26]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 - 在董事会等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6] 子公司重大事件披露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履行披露义务[27]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情况披露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3] 关联人名单报送 -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34] 委托持股披露 - 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35] 信息披露机构与责任 - 证券事务部是信息披露常设机构,董事长承担首要责任[30]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培训并报上交所备案[32] - 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3]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处理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说明原因及听取其陈述意见[36] 监事会职责 - 监督制度实施,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并披露[36] 定期报告编制流程 - 经确定时间、起草、审议、审核等多环节[38] - 需董事、高管签署确认意见,董事长签发并加盖公章,经上交所审核后公告[39] 临时报告编制流程 - 涉及董事会等决议信息披露,由证券事务部编制,按名义提交审核签发,经上交所审核后公告[39] - 涉及重大事件等信息披露,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经多层级审查签字,董事长批准盖章,上交所审核后公告[39] 控股子公司会议报告 - 控股子公司召开相关会议需在两日内将决议及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40] 控股子公司特定事件报告 - 涉及特定事件按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文件,后续编制报告流程与公司类似[41] 信息更正 - 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需按临时报告程序发布更正等公告[41] 信息保密 - 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告前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赔偿[43] 信息知情者范围控制 - 董事会应控制信息知情者范围,聘请中介机构需签保密协议[43] 失职处分与赔偿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应给予处分并可要求赔偿[46] 违规责任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6]
科华控股: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