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建研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建研院建研院(SH:603183)2023-12-01 16:04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且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5]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 - 董事会等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候选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有相关处罚和谴责[13] - 连续任职六年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13] - 会计专业候选人需有相关经验[13]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4] 独立董事补选 - 因辞职或被解除职务致人数不符要求,60日内补足[6] - 比例不符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60日内完成补选[15][16] 选举与职权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披露[15] - 连任不超六年,可经法定程序解除职务[15] - 行使部分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并及时披露[19] 委员会设置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22] -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任召集人[22] - 部分事项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3] 会议规定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4]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理由并披露[25] - 专门委员会开会,公司原则上提前三日提供资料,资料保存十年[32] 其他规定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27] - 工作记录及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30]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27] - 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亦同[37]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7]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6]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百分之五且不担任董监高的股东[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