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洋发展_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联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 197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镇洋发展"、"发行人"或"公司")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国 盛证券"或"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商证券"或"保 荐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以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提问题逐条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和落实,现回复 如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使用的简称或专有名词与《浙江镇洋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 义相同。在本回复报告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