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依法成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七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 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 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