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大参林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参林")的委托,作为其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以下合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