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