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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联合水务联合水务(SH:603291)2024-04-28 15:36

担保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审议[1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审议[11]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审议且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1]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审议[11]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提交审议,相关股东回避,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1][1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审议[13] -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14] 担保流程与管理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首席财务官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9] -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展期继续由公司担保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需履行申请审核批准程序[24] - 公司首席财务官及其下属财务部负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统一登记备案管理[22] - 公司董事会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申请应逐项表决[28]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决议时,利害关系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29] -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28] -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规定执行,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8]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事项[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全部或部分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财务部应通知董事长、总裁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24] 责任与制度实施 - 公司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0] - 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