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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联合水务联合水务(SH:603291)2024-04-28 15:36

募集资金支取 - 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8] 资金置换与使用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2] - 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12]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12个月[15] - 超募资金每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总额30%[15] 募投项目处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12]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报告与审计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 -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24]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网站披露[25] 用途变更 -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公告[19]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20] 项目变更与转让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原项目、新项目情况等内容[27]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转让原因、已投资金额等内容[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