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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升集团: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旭升集团旭升集团(SH:603305)2023-09-12 18:11

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国瓴律師事務所 SHANGHAI GUOLING LAW FIRM 二〇二三年九月 |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4 | | --- | | 第二节 《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更新 6 | | 《审核问询函》之"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必要性" 6 | | 《审核问询函》之"4.其他" 12 | | 4.1 关于违规减持 12 | | 4.2 关于和升铝瓶增资 13 | | 第三节 补充披露期间的变化 15 | |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5 | |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5 | |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5 | | 四、发行人的设立 21 | |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1 | | 六、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1 | |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3 | | 八、发行人的业务 23 | |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5 | |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 |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 | |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2 | | 十三、发行人的章程制定与修改 4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