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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霸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603519立霸股份(603519)2023-10-17 17:09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对公 司监事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