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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东方电缆东方电缆(SH:603606)2024-03-20 19:11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宁波东方电 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三)熟悉并能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