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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盛科技:麒盛科技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麒盛科技麒盛科技(SH:603610)2024-04-18 16:58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6] - 募投项目超原定完成期限拟延期,公司需披露未按期完成原因等并履行决策程序[33] 募集资金管理 - 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6]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9]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9] 协议签订与报告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 公司应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并公告[9]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16] - 公司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17] 协议终止与账户注销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8]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2]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2] 核查与报告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30]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 年度审计时,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报时上交上交所[30]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33] 其他规定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1] -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规致损失,公司将视情节处分并可要求赔偿,严重时上报监管部门[33] -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35] -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35] -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6] -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37] - 本办法的修改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8] - 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