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选聘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定[2] - 评价要素中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不高于15%[7] - 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等能了解胜任能力的方式[5] 审计费用与期限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需说明情况[8]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担任满5年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8] - 承担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不超两年[8] 文件保存与改聘 - 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9] - 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等情况应改聘[10] - 拟更换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0] 信息披露与监督 - 拟改聘应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等[11]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和监督工作[14] - 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履职及监督情况报告[14] 关注事项与处罚 - 关注变更情形、拟聘任事务所处罚及审计费用变动情况[15] - 承担审计业务事务所分包或转包不再选聘[15] -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处罚[17] 制度实施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9] - 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