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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镇海股份镇海股份(SH:603637)2024-03-28 18:13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对象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等人员和机构[4] 信息披露原则 - 公司应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真实、准确、完整[5] -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中外文歧义时以中文为准[8] - 公司应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泄露[6] -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应合理、谨慎、客观[8] 信息披露形式与时间 -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8]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18] - 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18]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18] 报告审计要求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 - 半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一般可不审计,特定情形下需审计[19] - 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另有规定除外[22] 重大事项披露情形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资产总额30%需披露[27]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该资产30%需披露[27]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情况变化较大需披露[27]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23]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需披露[18][32]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等应立即披露[30] - 重大事件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需及时披露信息[31] - 涉及公司收购等行为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31]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认定异常交易需及时了解并披露影响因素[31][36] 相关方配合义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变化应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32]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相关方应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及时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41] 报告编制与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高级管理人员编草案,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审核,董秘披露[43] - 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秘审核,重大事项经审批后董秘披露[43] - 董事等获悉重大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告董事长和董秘[43] -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董秘报告重大信息[43] - 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等文件签署前应知会董秘[43] - 董秘评估审核材料后起草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或提交审批[44] - 董秘将审定或审批文件交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公开披露[44] -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45] 信息更正与保密 -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45] - 信息知情人员在信息未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内幕交易造成损失需依法赔偿[47] -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48] - 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48] 违规处理与制度生效 - 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失职违规将视情节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可要求赔偿[50]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造成损失公司保留追责权利[50] - 各部门等未按制度进行信息监控和披露致公司受处罚将对相关方处罚[51]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