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科技:春光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4年4月修订)
春光科技春光科技(SH:603657)2024-04-19 18:31

关联人界定 - 关联法人含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等情形,关联自然人含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等情形[3] - 过去12个月内或相关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符合条件的为关联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需董事会审议[8]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需董事会审议[9]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获赠现金资产和担保除外)需中介评估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财务资助与担保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关联参股公司除外,且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1]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2]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适用相应审议规定[12]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审议规定[13]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 拟与关联人发生应披露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6][17]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7] - 关联交易定价应公允,可参考政府定价等方法定价[20][21] - 与关联人发生的部分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3] - 应根据关联交易类型按上交所规定披露交易有关内容[24] - 关联董事指交易对方、在交易对方任职等情形的董事[26] - 关联股东指交易对方、拥有交易对方控制权等情形的股东[27][28] -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可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