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报告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