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常青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 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