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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日股份新日股份(SH:603787)2024-06-25 19:27

担保审批 - 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3]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6] 担保流程 - 被担保人应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总经理办公室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12] 信息披露 -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及时披露[14]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未还款等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15] -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应及时披露,解除或改正并追究责任[17] 监督管理 -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董事会秘书[14] -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被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情况跟踪监督,发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15] - 对外担保债务到期,总经理办公室应督促被担保人偿债,未履行时公司采取补救措施[15] 责任追究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15] - 董事、高管违规担保致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7] - 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高管擅自越权签署合同或怠于履职致损失,公司追究责任[17] - 控股股东等不偿还担保债务等致公司损失,董事会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17] 制度说明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等规定执行,不一致时以其为准[19]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解释,自审议通过日生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