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环保: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选聘包括新聘、续聘与改聘等。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意,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审计委员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