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友钴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 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