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 督导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五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 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相关责任董事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