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支取与使用 -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董[6]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6个月内可用募集资金置换[12]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长于授权期限[13]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3] - 超募资金12个月内累计用于永久补流或还贷不超总额30%[13]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8]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公告[20]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披露[20] - 保荐机构或独董至少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20] 募投项目相关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需重新论证[10]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5]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5%,定期报告披露使用情况[15] - 全部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15] - 全部完成后节余低于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15] 项目变更 - 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地点,非用途变更,董事会审议后公告[17] - 拟变更募投项目,董事会审议后公告[18]